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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侵权法的地位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变化。在罗马法时期,奉行结果责任原则,损害决定着责任的成立,有损害即有责任。而在近代以来,受理性主义影响,私法自治原则得到提倡,过错责任原则成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过错成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而损害则相应的处于次要的地位。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成为又一重要的侵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更注重的是对风险的合理分配,对损害的合理分担,从受害人视角出发,更注重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填补,损害决定责任的成立,损害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再一次上升。总体来看,可以说损害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本文主要研究侵权法上损害,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损害进行了概述。分析了自罗马法至今,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地位的历史变迁,成为现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件。通过比较分析有关损害本质的各种学说,赞成规范的损害说,提出规范的损害概念,并且根据损害在确定侵权责任成立与范围中的不同作用,将损害进一步区分为责任成立上的损害与责任范围上的损害。第二部分研究的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笔者将其称为责任成立上的损害,这是对损害的定性分析。损害的本质就是对法律上的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不利益。对于如何认定责任成立上的损害,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质上说是对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不利益,所以有必要探讨哪些因素会影响损害的认定;从量上说,要构成损害必须要造成的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第三部分分析确定赔偿范围的损害,笔者称其为责任范围上的损害,其实质是对侵权所造成损害的定量分析。在认定赔偿范围中的损害时,侵权责任其它构成要件如过错、因果关系都会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影响。在分析完对损害范围的影响因素后,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入手,结合规范的损害概念,分别就财产侵权中损害赔偿、人身侵权中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