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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反映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前提。现今票据被广泛应用到经济交易活动中,而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等特性,注定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流转异常,如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等情形的频发出现,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主要规定为挂失支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伪造票据遗失、恶意申请除权判决等情形,导致了票据真正权利人因此丧失票据权利,以致遭受损失的后果。本文以票据被恶意申请除权判决之后真正权利人维权的一个案例为出发点,分析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对此种情形下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案情简介、案例争议焦点法律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关于票据除权判决制度的思考四大部分。案情简介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达洋公司恶意申请除权判决,导致华丰公司丧失票据权利”这样一个案件进行分析,从达洋公司在诉讼中抗辩、华丰公司的诉讼主张以及该案件主审法院裁判结果,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简要说明。案例争议焦点的法律问题分析部分从两个方面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合法持票人及真正权利人的规定,对本案合法持票人的定性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其次,对该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进行了的分析。研究结论部分从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讼主体、票据特性等方面,对本案中的真正权利人——华丰公司提起侵权之诉维权更为有利进行了论证,同时对侵权之诉提起的主体——被恶意除权的真正权利的适格条件进行了分析。关于票据除权判决制度的思考部分,笔者针对本案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及其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在票据被恶意除权之时,真正权利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权,同时通过完善除权判决制度,更大限度地保障票据真正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