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涉及企业行为规制、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监督等多个层面。信息作为信用的载体,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是市场主体了解企业信用,进而判断交易或投资风险的基础。囿于市场自身在传递信息方面存在缺陷,因而由政府部门承担建立企业信息传递机制是一项切实可行的选择。在理解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基础上,研究制度在实际中的运行情况能为我们指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自2014年正式实行以来,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政府的大力推进下迅速发展起来,建立起以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依托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一站式查询。但实际运行情况反映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第一,在公示信息方面,虽然强制公示信息公示情况良好,但自愿公示信息公示严重不足,对其他市场主体了解企业信用、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第二,涉企信息公示不足。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看似项目繁多,但用于了解企业信用状况仍存在巨大差距;其三,对公示信息的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社会监督作用微弱,不利于企业的诚信建设;第四,在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保障方面力度还不够。公示信息信息抽查制度之于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保障存在缺陷,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良。首先,本文认为域外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公示义务的安排对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具有启发意义,我国应构建起多层次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规模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使企业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按企业类型的从小到大成梯状分布。其次,社会监督的缺失严重制约企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可以考虑引入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重视行业自律组织在企业信用信息搜集和发布作用和对企业行为的柔性引导作用,弥补政府部门监管在企业信用建设中的不足;最后,在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保障上,应通过统一工商部门对信息的审查标准、健全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制度、增强随机抽查的针对性等措施提高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威慑力,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