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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自从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下,关于它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断。一开始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民法保护的权益,应否对其作为财产保护的认识。再到后来,普遍达成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关注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追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更佳保护,争议的焦点由是否保护转移到应如何保护。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起到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在民事法律中仍然还没有得到明确定性。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公布,焦点问题之一就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对此问题三次草案中作出不同的规定。最终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然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定性,仍缺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本文分为三章进行具体的研究:第一章通过对三个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案情具体分析而归纳出总结出争议焦点问题。第二章中对焦点问题作了分析。文章一开始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定义、特征,分析了现有的对网路虚拟财产定义存在的观点。然后详细介绍了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存在的不同学说。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更加符合物权的法律属性。关于虚拟财产权性质,理论界中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说法。再次文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论述。关于虚拟财产究竟归属于谁,或是谁有权取得虚拟财产权有不同看法。目前理论界中主流的观点中,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运营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用户所有。本文认为在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客体,列入物权保护范畴下,运用物权变动的思路去分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最后文章从司法实践案例中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案由定性的不同出发,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诉讼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受害方既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还可以基于债权求权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在请求权基础上存在物权请求权与债券请求权的竞合。将网络虚拟财产置于物权在保护,受害方能基于物权请求权更好得进行救济。第三章主要提出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建议。在结合案例中还存在的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得出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