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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至今,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初到如今司法体制改革,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学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讨论的热潮未曾减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加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又受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由原本有权决定适用该措施的三大主体减为两个主体,其中检察机关因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职能的转隶,再无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于以上背景,笔者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现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研究,探寻该措施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准确位置,以期能更好地适应新的体制,充分地发挥其程序效益,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首先从制度上探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准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各个强制措施之间的比较分析,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通过对域外的类似制度的对比得到启发。司法实践中,通过实证调查深入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分别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个主体机关的角度进行的调研,从而得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设计不合理是该制度运行不畅的一大根源,以至于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调研结果也显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规范的情形。针对上述制度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革,重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入司法审查制度;规范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强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