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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研究物权公示制度,第二章研究物权的公示对抗效力,第三章研究物权公示公信效力。第一章讨论物权公示制度的含义和内容。作为公示效力研究的制度前提,本章通过对物权公示制度的内涵及物权公示方法的简要介绍引出本文的重点,即公示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之一。第二章讨论物权的公示对抗效力。公示的对抗效力表现为:非经公示,不能对抗;已经公示,可以对抗。这里所谓的“不得对抗”,并不是指不发生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合意即使未经物权变动公示,也可以有效成立。对抗效力是指只有经过物权变动的公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才产生物权的公示对抗效力。公示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源泉,未经公示,当事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本章分别讨论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对抗效力的产生依据及时间节点。同时,通过在不动产二重买卖情境下,对公示对抗主义及公示生效主义制度的对比研究,确认公示对抗主义理论缺乏科学性,公示生效主义理论逻辑连贯,以证明我国采纳公示生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合理性。第三章讨论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首先从经济学及社会学角度分析公示公信效力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公信效力意在保护交易安全,但其适用对于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将造成损害。通过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比,讨论公示是否具备公信效力及公信效力的含义。在公信效力与权利推定制度的比较中,讨论两者在社会价值及制度构造方面的不同。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贯彻公信效力的必然逻辑结论。但善意取得的适用必须符合其前提条件,同时必须满足其所有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其适用并非法律行为的结果,而是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物权的归属,其是否适用直接影响到第三人及真实权利人所期待的物权利益。在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下,善意取得制度也应针对丧失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