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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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离,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理念也日益得到凸现。民事诉讼法不再仅仅是实现民事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它还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理论受到学界极大的关注。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理论作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同样处于非常核心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却是相当模糊,存在有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提出自己几点完善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两大部分之外,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文章首先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是用以保障当事人实体性诉讼权利有效行使的救济方式或手段的总和,民事复议制度、上诉制度及再审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得以确立的理论前提,程序违法现象突出则是其确立的现实依据。同时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有助于维护法治、制约权力和实现正义。接着,文章对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适用范围过窄,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制度与相关制度(如与异议制度)及救济制度间(如上诉制度与复议制度等)关系界定不清,救济制度具体的运行程序欠完备,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等。最后,文章就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在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即适当扩充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的适用范围,无论复议制度还是上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上都应当作适当扩充;科学界定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制度与异议制度,及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具体的运行程序。在程序设计中主张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辩论权、知情权及听审权等,程序要公开、透明,并附于严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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