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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是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补充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依赖的重要方法。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的变化,利益多元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如何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协调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关系,日益成为司法审判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利益衡量方法显得越来越重要。利益衡量方法在民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这自然契合民法的自身特点,这使得该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也非同一般,然而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却难觅踪影。有些学者认为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范,它天然地排斥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但是刑事司法审判中也存在着与民事审判领域相类似的问题,需要利益衡量发挥作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着利益冲突,犯罪行为对现有利益秩序造成破坏,法官在审判中应针对个案进行利益衡量,使受到损失的利益得到弥补,恢复刑事法治中利益的和谐秩序。此外,刑事法律也存在语言模糊、法律漏洞的缺陷。因此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方法也具有广阔的空间,能为疑难案件的审理判决提供有效的方法,可以说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法律所确认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选择出需要保护的比较重要的利益,并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将裁判结论予以正当化、合法化的活动。法官的审判思维实质上就是利益思维,并且利益衡量可以称得上是司法裁判的实质方法。利益衡量贯穿司法裁判过程的始终,从查明案件、认定证据到得出结论和适用法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具体到刑事司法审判,利益衡量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此外,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和解尤其能体现出利益衡量方法的价值。任何方法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利益衡量方法自不例外。利益衡量在本质上讲是一种主观行为,主要依赖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具有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加之适用利益衡量的主体与司法环境的原因,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利益衡量方法的弃用与滥用。但是不管怎样,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用利益衡量方法裁判案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努力纠正各方面的不足,加强对利益衡量方法的研究,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司法体制,以便正确有效地实施利益衡量。如何通过切实可行的手段克制法官能动的恣意发挥,保证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达到平衡,是利益衡量方法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应用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本文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之上,探讨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正确适用的关键性问题,主要包括对刑事司法案件所涉利益进行科学分类,探究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的标准,规范利益衡量的适用过程。此外,针对我国法官素质和司法体制现状,提出完善利益衡量适用的制度保障的建议,主要包括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自我约束,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裁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体化司法培训机制,完善司法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