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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我国刑法第67条第对自首进行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在检察机关对自首认定的实践中,新情况、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导致仅凭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很难对自首认定进行准确把握。特别是对相同的自首情节,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法院出于不同的职能定位和使命,经常给出不一致的意见。确立自首认定的成立条件,有利于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情况纷繁复杂、难以认定的困境。同时有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弃恶从善。本文拟立足于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对自首认定的法律实践,从自首概念出发,通过裁判文书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方律师对自首认定的不同意见加以还原,继而对自首认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自首认定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自首认定的具体法律建议。论文分四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自首认定情况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自首制度的规范性分析,对自首基础概念、相关规定及价值意义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以裁判文书网收录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一审公诉案件为样本,对2017-2019年该院受理案件中的自首认定情况,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就自首情节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继而对影响自首认定成立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大影响因素进行阐述。第三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当前检察机关一审审查起诉自首认定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自首认定工作存在缺失、法律规范性不强导致自首认定冲突、“自动投案”独立价值没有受到重视、缺乏对单位自首的规定等问题。第四部分则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强化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对自首情节调查认定、完善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指导、建立“自动投案”的独立价值、完善单位自首的立法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