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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经济在我国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长期遭到排斥,改革开放以后,对非国有经济的认识也逐步深化。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是符合我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价值观的。随着非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非国有经济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同益凸现出来。现在,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对待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刑法理性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其他部门法健康运行的需要。我国通过调整经济政策、修订宪法等措施,使非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快速提升,提出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地位平等的要求。刑法作为上层建筑,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手段,因此应该做出回应:抛开阻碍非国有经济发展的传统观念,修改刑法中不利于非国有经济发展的规定,对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实行平等保护,确立非国有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国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刑法环境。非国有制经济的财产所有权性质是私人的,这是宪法确立的。但是非国有财产一旦投入社会,成为企业财产,发挥的作用却是社会的、公共的、为群众所依存,又影响、制约群众。非国有经济具有私人经济自私自利的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为国、为民、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一面。就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一面来说,与国有经济发挥的作用并无不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倡导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绝对平等和形式平等。矫正必须过枉,要想使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恰到好处的执行,理论上必须走极端。一个四平八稳的观点,虽然可能被司法实务所采纳,并不意味着该观点具有学术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刑法对非国有经济保护现状的评析、刑法平等保护非国有经济的根据和必要性、对非国有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理解、对非国有经济刑法保护的完善四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