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 于2006年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并在2006年10月31日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7号主席令颁布。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一直以农业经济学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研究人员的研究为主导,法学界对此问题关注较晚,且投入力量不够,这就造成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诸多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解决。因此笔者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首先探讨了其部门法属性问题,提出并论证了该法属于经济法中产业组织法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的名称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以此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笔者首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作出界定,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原则,并应当分别研究。因此,第三章重点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分析,结合国际合作社原则,并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应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三)成员平等出资,地位平等,实行民主控制;(四)资本报酬有限(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章则探讨了国家扶持原则。关于国家扶持原则,笔者认为国家扶持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体现。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国家如何扶持,即国家扶持原则应该包括那些内容或具体措施。二是国家如何扶持才能体现干预适度,即对如何国家扶持进行限制。因此,国家扶持原则不但体现在财政支持、信贷支持和税收减免,以及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合作社的联合和合作等方面,还要在扶持中做到:尊重市场规律、保持合作社的自治和独立、坚持民有、民管、民享的“三民”原则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