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比较法的视角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土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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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席审判是现代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法治国家在立法中对此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诉讼的发展,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因主客观因素,被告人无法出庭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效率和正义之间的冲突,在各种利益的权衡过程中,刑事缺席审判便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跟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缺席审判的目的不是制裁和惩罚,其更加注重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从两大法系国家对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来看,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都规定的比较严格,但是对“缺席”的原因却各有不同,适用的案件性质也有所差异。同时,考虑到缺席审判时被告人不在庭审现场,所以赋予了被告人比较充分的救济手段。2012年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就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而言,确实有其进步性。但是跟域外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相比,适用范围上比较狭窄,不涉及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解决的实际问题比较有限。因此,在完善没收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善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的必然选择。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舶来之品,除了要对该程序的本源、发展进行研究外,要使其在我国本土生根发芽,还需要适用的土壤。由于我国在刑事缺席审判立法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刑事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死亡等原因而使诉讼程序被迫中止或者终止。最终导致了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破坏司法的权威,诉讼的运转规律也受到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在学界对建立资产追回机制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是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携款外逃造成大量国家资产追回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解决该问题。如果将资产追回困难完全归咎在没有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上那便是忽视了缺席审判本应有的价值。刑事缺席审判在国际上之所以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些国家具有供其成长的因素。在移植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并要结合我国传统观念和司法实际需求。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我国的法律定位,严格规定程序的使用条件和情形。以此为基础设计本土化的缺席审判程序,同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正义和效率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实现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应具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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