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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犯罪学知识系统内部,犯罪分类仍是各抒己见,百家争鸣,没有规范的分类方法。犯罪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这种情况足以表明犯罪学学科的不成熟,进一步讲这对建立统一的犯罪学理论极其不利。鉴于此,对现有的犯罪分类进行了梳理、总结,找出合理的犯罪分类体系非常必要。
通过对刑法典和犯罪学犯罪分类的归纳与评述,选择犯罪现象结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在论述刑法典和犯罪学犯罪分类之区别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的观点:任何目标的实现都只能是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的有机统一,在犯罪学研究中,为了全面、准确地描述犯罪现象结构,现实的、合理的做法是以现代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为支点,从客观和主体两个层面,多个角度来分析和描述当代社会的犯罪现象结构。
犯罪现象客观层面是指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对象和犯罪危害后果等具有外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客观因素;犯罪现象主体层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身主、客观诸要素。
我们的犯罪分类体系是个开放的体系,它需要应用犯罪学不断的为其充实内容。在建立了基本的犯罪分类体系后,我们就可以根据研究或现实需要,从中选择出一些交叉的结构去论证或解释社会中的某一类犯罪现象,找出犯罪现象本身所反映出的信息的本质所在,然后把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转换成大家都听得懂得语言,用这种重新整理过的逻辑为刑事政策提供事实和理论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