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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作为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得天独厚的生态与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熟知。面对湿地面积急剧缩小、生态危机频发的窘境,人们热切希望通过完善本国法律制度,实现对湿地有效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是个湿地大国,湿地类型丰富多样。据国家林业局2012年对我国林业情况最新的调查数字显示,我国现有100hm2以上的各类湿地总面积为3848万hm2,处于亚洲各国第一位、排在世界第四位[1]。全国自然湿地人均占有面积不足0.028公顷,只达到全球湿地个人平均应占有面积的13.15%。与森林和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客观现实相比,作为地球第三大生态系统的湿地的法律保护仍停留在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为上升至全国性湿地法律保护。湿地法律保护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式不仅受制于全国性立法的缺失,更体现为湿地立法过程的种种困难,如湿地的准确法律界定,湿地的产权界定,现有湿地管理交叉与湿地系统性保护的冲突等等。本文中,笔者一方面将对中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分析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对保护湿地的国际公约以及对主要湿地国家湿地保护立法经验的介绍,汲取国外较先进成熟的湿地立法经验。通过国内湿地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湿地生态保护法制体系的完善应着重考察以下路径:一是着手制定旨在实现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专门立法;二是立法方式对湿地进行内涵和外延的准确界定,并明确湿地权属;三是克服现有政出多门、错综复杂的湿地资源管理模式,尽可能的理顺并建立统一的湿地资源管理体制;四是构建公众参与制度,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制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