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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之一。它把诉讼中法院据以裁判的诉讼资料来源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权限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实现民事审判真实的目的。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及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相去甚远。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明显倾向于对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其中一些改革内容与措施已初步体现了辩论主义的要求,但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时候,遇到了好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对辩论主义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辩论主义的回归。全文分为四章来讨论。第一章为辩论主义理论阐述。分为四部分内容:首先是正确认识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为了先将辩论主义的地位进行定位,目的是指出辩论主义的重要性;其次是辩论主义简述,对辩论主义基本含义、渊源和内容加以阐述,为之后的探讨打下基础;再次是辩论主义的根据,指出是私法自治的本质;最后是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及限制,探讨了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范围。第二章为辩论主义的缺陷和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分为四部分内容:首先是辩论主义的缺陷,分析辩论主义在运用中的不足;其次是辩论主义的补充——释明权,探讨辩论主义的补充制度;再次是辩论主义的修正——真实义务,探讨了真实义务设定的产生、内容等;最后是协同主义取代辩论主义的错误分析,指出了协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关系,否认取代论。第三章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探讨。分为四部分内容:首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制度体现和理论界定;其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渊源,探究制度之渊源;再次是我国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指出区别,为讨论存在的缺陷打下基础;最后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缺陷及其原因。第四章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改造——确立辩论主义。分为四部分内容:首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辩论主义的必要性;其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辩论主义的价值性;再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辩论主义的现实性;最后是辩论主义回归我国民事诉讼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结论部分再次强调辩论主义的重要意义,并指出辩论主义在我国的真正确立不是一时间能完成的,是一个包括理念和制度的双重考验,希望经过学者和法律职业者的努力,尽快确立辩论主义并发挥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