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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民主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和立法程序的民主,其中立法内容的民主是人类的理想和目标,立法程序的民主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具体措施和机制。民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的程序保障,没有民众参与立法,立法民主就仅仅是理想而已;没有立法民主的理想和目标,民主参与立法就会失去发展的方向。为了实现立法民主的人类理想,世界各国人民已经探索并发展了各种民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如古希腊的公民大会制度、立法复决和立法创制制度、议会选举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利益集团游说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可以说是人类过去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和保障了立法民主。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发展民众参与立法制度,实现立法民主的人类理想,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民众参与立法的内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民众参与立法制度。本文认为,如果采用模式分析的方法,就可以剔除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更好地揭示出民众参与立法的内在规律。依据民众参与对立法结果影响力的大小,民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模式可以划分为强势参与模式、弱势参与模式、协商参与模式。强势参与模式以公民美德作为基础和动力,以资源平等作为必要条件,以政治整合作为运行机制,以公共意志作为逻辑起点和结果,它体现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的理念。强势参与模式下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化公民教育和保障立法监督的积极功能,但是,它也具有立法低效、立法任性的消极影响。与强势参与模式不同,弱势参与模式以个人利益作为基础和动力,以消极自由作为必要条件,以利益聚合作为运行机制,以利益平衡作为逻辑起点和结果,它体现了自由民主的理念,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和理性选择的品格。弱势参与模式下的制度安排可以提高立法效率,保障理性立法,但是,它也存在着立法操纵、立法寻租的反民主危险。协商参与模式试图以协商民主理念来消解自由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紧张与对立,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所以,它强调以偏好转换作为基础和动力,使个人利益和公民美德统一起来;以能力平等作为必要条件,使消极自由与资源平等统一起来;以公共协商作为运行机制,使利益聚合与政治整合统一起来;以法律合法作为逻辑起点和结果,使利益平衡与公共意志统一起来。因此,协商参与模式是对强势参与模式和弱势参与模式的完善和超越,它代表了民众参与立法的新趋势。但是,协商参与模式毕竟还是一种正在发展中的模式,自身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它面临着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的难题。通过对民众参与立法制度的模式分析,本文认为,任何一种制度模式都有自己的基本理念,都有自己的构成要素,都有自己的优劣长短。在实践中单纯地适用任何一种模式,而忽视其他模式都将导致立法民主的失败。因此,民众参与立法的内在规律要求现代国家应当构建一种现代立法综合参与模式,即大胆地将三种模式融为一体,使之相互促进并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限制并克服各自的劣势。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快速转型的历史时期,中国民众参与立法的发展应当符合这一客观规律,所以,中国民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模式选择也必须以现代立法综合参与模式为取向。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立法综合参与模式,扩大民众有序的立法参与,保障立法民主的实现,我们必须以弱势参与为主导,加强立法科学;以强势参与为补充,加强立法监督;以协商参与为桥梁,加强立法认同,在大力借鉴现代国家发展成熟的民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国情不断地进行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