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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爆炸性增长带来的隐患日益呈现。公民个人信息逐渐成为各种利益主体牟利的工具,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其财产权属性也日益凸显。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猖獗,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手段和方式也日渐多样,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进行制约和规制,运用现有的民事手段、行政手段难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刑法的介入。由于刑法是保障法,要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不是对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进行保护,因此,首先需要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属性,以及需要将个人信息与相关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是形势需要,但是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前置性法律还未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由于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研究较少,加之立法很仓促,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法定刑的设置、追诉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国外较早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因此立法方面比较健全,本文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些国家大都出台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完善,我国应借鉴学习。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的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指出了刑法保护存在的一些缺陷,相对应,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完善建议。首先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前置性法律;其次是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如规定科学合理的法定刑,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最后是对刑事追究程序进行完善,如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方式,建议采用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