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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指存在于母体之内儿,自受胎时此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人类作为胎儿在母体之内生成、发育,是人类生命诞生不可逾越的阶段。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了使之后出生的自然人能够在更为优越的物质条件下成长,使其在胎儿阶段即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请求法律就其在胎儿阶段受到的损害提供救济。虽然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就有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近现代以来,不少国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受保护的胎儿利益的范围与内容在不断丰富与扩展,但是受限于有限的保护范围,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民法理论上,对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采用何种方式保护胎儿利益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而且,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极为有限,立法明显不足。鉴于此,本文应用比较分析、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厘清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破除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障碍,尝试构建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制度,以期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分析。从胎儿的法律含义入手,明确胎儿作为法律概念的内涵,指出胎儿是存在于母体之内儿也,从受胎时起直至出生时止。接着,从胎儿作为生物的人的属性出发,分析作为生物的人的胎儿区别于社会的人,在伦理学上的地位低于现世中的人,但是也不同于一般的动物、植物,胎儿作为潜在的人应该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就现实来看,胎儿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随着优生优育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得到确认,法律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因此综合胎儿的伦理学地位、胎儿受侵害的现实和侵害行为与受损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得确定的技术支撑,胎儿利益应该而且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就胎儿与母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从胎儿与未来的人之间的联系等角度分析,得出胎儿具有独立于母体的利益,单纯地保护母体利益并不足以保护胎儿利益,胎儿需要得到区别于母体的对待。但是基于现代民法视野中的“人”须具有现世性,并且具有理性的理论设定,胎儿在民法上处于“非人”的法律地位,被排除在民事法律主体之外。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分析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选择权利能力说作为民法保护胎儿人利益的理论基础,并提出制度构想。为了破解胎儿应受保护的现实和胎儿“非人”法律地位之间的矛盾,在理论上形成了法益说和权利能力说两大学说。法益说主张将胎儿利益鉴定为权利之外的法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利能力说主张通过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来保护胎儿利益。从利益保护方式的不同入手分析法益说与权利能力说的不同,并从应然意义和法益保护方式的不足两方面排除法益说,选择权利能力说作为理论基础。接着,以权利能力说为基础,分析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的拟制主体地位,并以活着出生为条件赋予其权利能力,在权利能力的性质上采附解除条件,使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就已经取得权利能力,但如果将来未能活着出生则溯及丧失权利能力。第三部分,胎儿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从侵权法角度分析几个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本文观点。主要包括胎儿死亡赔偿金问题、胎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父母侵权问题、不当生命之诉。第四部分,我国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方面的立法模式被称为“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完全否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仅就胎儿的应继份额作出规定。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法律的困惑和判决的不一致。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总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胎儿以活着出生为条件,就其利益保护,视为己出生”,全面保护胎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