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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丑闻不断,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影响了公共对市场的信心。为了打击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反海外腐败法》通过其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来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反海外腐败法》成为了日后其他国家制定反海外商业贿赂法案的蓝本。中国是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近年来一次次商业贿赂丑闻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拉响了警钟。中国目前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比较分散且又有不相协调之处,同时《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但其将贿赂手段仅限于“财物”大大降低了其打击力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较早,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对比分析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中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在禁止的行为、禁止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法律责任、通过第三方行贿问题、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并购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同时结合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提出我国当务之急是要立法统一和扩展现有“商业贿赂”定义、明确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线、完善通过第三方行贿的法律规制以及完善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