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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欺诈就是行为人以非法获取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不法意图,主动提起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仲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促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错误的裁决,从而使被害人将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本文分为三章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定性以及司法对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将其定为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在第一章“诉讼欺诈的几个基本问题”中,笔者重点探讨了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行为类型以及其与几个相似行为之间的区别,为下面对其进行的分析打下基础。在第二章“诉讼欺诈的定性分析”中,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研究现状和争议焦点作了分析,尤其是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原因进行了重点分析。在对目前的观点进行评析后,得出了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中还不能用现有的罪名对其加以定性。在第三章“诉讼欺诈的立法构想及其司法对策”中,笔者对于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相应的法条设置意见以及探究了诉讼欺诈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最后对于当前司法实务中如何应对诉讼欺诈提出了一定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