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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典型公权力,警察权诞生伊始就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在近代历史中,警察常常与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张联系在一起,这样的国家又被称为“警察国家”。后来,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觉醒,法治概念逐步形成,社会性质开始从初始的“警察国”逐步过渡成“法治国”,在这一过程中的警察权也开始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改革之路势在必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从全世界范围看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改革进程的推进,伴随着警察权约束与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刑事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国内外斗争形势复杂,警察一方面充当着最直接和最一线的矛盾直面者与纠纷解决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又面临着在新形势下如何正视自身的权力性质并规范权力运行的问题。因此,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来解构与规范警察权,以实现控制社会形势,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则成为了我国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从结构上本文由六个部分构成,笔者从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社会发展态势出发,同时结合自身五年服务基层一线警务实践工作的经验,并注重借鉴和参考国外警察权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近而从我国法理学的视角以解析我国的警察权。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以及警察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警察权的定义阐明和构成要素分析。警察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社会秩序,由法律规定的内在和绝对的权力。要素分析一是主体要素,警察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二是警察权的内容要素,即警察权的内容体现为警察职权,警察通过行使职权体现警察权。第三部分是警察权的属性。警察权的属性分为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一般属性即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所普遍具有的属性,包括国家法定公权力、强制力和权威性、行政权;特殊属性即警察权具有的特殊属性,包括特殊的主体、特殊的强制性、特别的优先性。第四部分是我国警察权运行的基础。一是警察权的理论基础,二是警察权的宪政基础,三是警察权的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民民主理论、法治中国建设理论为警察权力行使奠定了理论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我国宪法进行,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也是宪法活动的反映,因此宪政基础也促使我国警察权的改革与发展;警察权的行使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法律法规也保障权力的运行,法律基础涉及到的是与警察权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第五部分是我国警察权运行失范的表现及本质。我国警察权运行失范的表现归纳为四点,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权和履行职权中的程序违法;我国警察权失范的本质分为三个内容:一是警察权的法律规制上存在缺陷,二是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三是警察队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第六部分是我国警察权运行的法治化路径。路径包括程序正当、权力法定、监督与制约和权利救济。每一项权力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权力在具体实践的行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权力的运行需要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本文是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深度解析我国警察权的性质极其运用,对我国警察权有法性和理性的审视,对警察权所适用法律背景环境,以及在警察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瓶颈,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因此文章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现行的警察权具有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