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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中,自19世纪自我调节市场确立之后,制度化的私有产权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而并不构成研究议题。恰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转型赋予了产权问题新的意义。无论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还是以波兰为代表的中欧,在推进国企产权变革进程中工人都是产权关系变革的参与者乃至执行者。而且工人身份的转换是伴随着企业所有权性质变更的一个“自然”演进过程,并不构成产权变革的一个单独议程。但中国国企产权变革有三个异于苏东国家的鲜明特征:其一,中国国企产权变革是以职工身份置换为先导的,通常是身份置换之后再进行股权置换;其二,中国国企产权变革进程中大规模的群体性的冲突几乎都与职工身份的变化有关。其三,一些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完成,企业股权置换结束,甚至企业破产拍卖以至于空间意义上的企业消失之后,一些原企业职工仍然通过上访抗争等方式对自身权利进行追溯。这三个特征揭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国企职工的身份构成了他们分享、追溯国企产权的一个重要依据。从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变革的制度性原点看,中国产权制度的内核并不是财产的归属与处置的问题,更不是以排他性的占有为前提的市场性合约。一方面,产权之于企业组织而言,在变革之前,国有企业在经营(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各个方面都是“缺失”的,国家是唯一合法的产权主体,企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行政性的委托契约关系,企业组织本身具有的是一种虚置的产权结构。另一方面,产权之于职工个体而言,是一种因身份结构而确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嵌入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以及单位的福利制度之中。所以国有企业产权变革关涉到两个层面:一是企业组织的所有权置换。再则,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即改变事实上长期享受的终身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的身份而这种身份结构是国家、企业以及工人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和彼此共享的一种关系结构。中国国企产权关系变革是在不完全抛弃传统体制的再分配逻辑和不完全引入体制外的市场机制逻辑的双重前提下进行的。不完全的体制内逻辑和不完全的体制外逻辑的相互作用相互融合是中国产权变革呈现为不完全产权关系变革的重要前提。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变革过程中,国企职工对身份权利诉求的合理性基础是国家政治体制延续性及其对工人身份权利的一种制度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