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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入世后金融业开放带来的严峻挑战,以股改上市为现实契机,本文论述国有商业银行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意义与借鉴探索,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实的可行的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金融机构之间较低的资产专用性使得金融行业更适合采取该模式。同时,它也充分体现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结构方面的优势。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现实意义。入世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产生发展是必然的和可行的,其建立成为不良资产问题解决的契机和出口,并将助力改制上市。 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有悖于我国国情。日本模式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的构建路径可以成为有益借鉴。美国的伞式监管可移植性。以花旗集团为例,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兼顾效率安全的选择。 就国有商业银行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操作探索有如下建议:国有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操作试点;有效度量控制资本不足、关联交易等风险;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完善法律法规依据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央行必须共同面对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