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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体系渐趋完善,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税收的主体税种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及传统观念的束缚,现行财产税制出现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成为建立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开端,但从理论上和实施层面上都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细化。本文从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出发,通过对国外财产税体系的描述,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国情基础上,就改进和完善我国财产税制进行了理论及征管实践研究,主张以物业税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