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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中国版权法历史演变的探讨。迄今为止,它是版权法领域的首次尝试。现有的对版权法历史的研究或是文献性的或是阶段性的。本文试图对起自宋代的版权保护直至最近的版权法修订的历史进行一次系统的勾勒。一位年轻版权法学者曾经指出了研究中国版权法历史的三条线索,正是这一宏观性的认识提供了本文的基本写作思路。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问,学界对版权法的研究目前多着眼于制度建设。事实上,作为一门学问,在理论上对版权法进行研究同样必不可少。 本文除了一个简短的引言之外,尚有七章,凡二十三万言。在第一章,笔者通过考察版权这个概念的理念在英国的形成,讨论了中国宋代官方对盗印行为制止的作法是思想控制还是智慧成果保护的问题。美国著名的中国研究专家安守廉教授基于文化论的立场,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主要理由在于古代中国没有智慧成果私有的观念,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而且国家制止盗印也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一句话,帝制中国没有把对图书盗印的现象当作私权的内容。相反的观点认为,如果从西方自由民主的传统上讲,中国的政治话语传统中的确找不到国家威权和个人权利,或国家权威与市民社会这样一对对立的概念。但是,如果坚持民法所体现的自由民主传统,则非常危险地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我们应该面对的是中国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并去理解它的逻辑与实践。即使官方的意图真的是为了维护皇权,但官方意图也并不能独断地决定这一事件的性质,也不可能垄断对这一事件的不同解释,思想控制与权利保护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本文支持了后一种论证。 中国自宋代以来便有了对作者智慧成果的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为何没有发展成为版权法?有学者从传播技术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与此不同的进路是,笔者在第二部分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开始着眼。人类学上的研究成果认为,就世界范围来看,文明的产生,即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变为契机,通过技术的突破,通过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的变化引起社会的质变,它以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为代表;另一种则以人与人关系的改变为主要动力,它在技术上并没有大的突破,而主要通过政治威权的建立与维持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它以玛雅一中国文化连续体为代表。前者在兴起的时候突破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束缚,并与旧时代之间产生了断裂;而后者则从史前继承了各种制度、观点与仪式。〔5〕这样的结果便是,华夏这个按照变化了的人际关系实行统治的国家,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宗法制形态。在中国,伦理色彩浓厚,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治理术。属今人私法领域的民事关系,都被翻译成了道德问题。这种经由道德的治理,无须私法的成文化。士绅阶层的兴起预示着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起。然而,“信而好古”与“学而优则仕”的信仰阻碍了中国版权法观念的形成,前者没有发展出士绅对自己作品私有的意识,后者没有使士绅在之后的发展中独立出来。尽管在明代之后,商人的地位明显提高,但包括出版商在内的商人阶层隶属于国家机构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版权法的产生。在英国,版权法是出版商行会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导致的结果,它是皇权、上下议会之间的一种妥协。在这一场为利益斗争转化为政治革命的运动中,作者们发现了自己的东西。 本文第三、四部分意在说明版权法的舶来性质与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尽管宋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一些保护智慧成果的成例,但由于法的性质、知识分子和商人的依附状态注定了中国版权法的蛰伏状态。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经济在中国的膨胀,逐渐产生了侵害外商知识产权的行为—最早的表现形态为对商号权的侵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增多,外商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当他们发现中国法不能给他们足够的救济时,他们便转向了本国政府在中国的代表。同时,外国传教士也开始在中国传播现代版权观念,最典型的是美国的传教士林乐知。无论他的贡献在于制度方面还是理念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他在当时颇有影响的《万国公报》上的文章为中国制定版权法做了舆论上的准备。《辛丑条约》之后,美、[s]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英、日等希冀中国建立一个可以从事国际商务的环境,他们希望中国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且承诺如果清廷做出这种妥协,他们会在治外法权问题上做出让步。在列强与中国交涉建立版权法的同时,朝野上下、东西中外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反对者以官方的张百熙和民间的蔡元培为代表,他们认为若保护版权必定会使书价上涨,穷苦的人会因此而读不起书,不利于中国文明的发展。赞成论者以严复为代表,认为作品的创作花费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如果不保护著作权,西方进步的书籍将不会进入中国市场,不利于中国民智的开启,从而影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在列强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