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把重复、交叉的行政权力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手中,这既精简了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了行政执法资源,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发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综合执法的基础,综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用。城市管理领域是率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执法的领域。为了解决风景名胜区执法主体多元、管理机构缺乏执法权等问题,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实践基础上,全国景区系统也开始了综合执法试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Y市S景区于2015年开始进行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Y市S景区在综合执法中规范运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文以政府职能转变、大部制理论、“善治”理论等理论为基础,结合公共管理理念,通过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Y市S景区综合执法中的运用实践出发,客观分析其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如过于依赖强制性执法手段、组织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配备不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过大、权力监督乏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规章尚未出台等。根据主客观因素,剖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执法理念尚未转变、组织建设不规范、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置标准模糊、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和建议。最后在借鉴泰安市泰山景区、宜宾市蜀南竹海景区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S景区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改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Y市S景区综合执法中的运用提出了以下方面的优化对策:转变执法理念、规范组织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科学设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尽快出台省、市两级地方规章等。进一步推动Y市S景区实现依法、规范、有序管理的常态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