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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Use),又从尤斯制发展到信托。英国人将这一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传遍全世界,又被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并使这一法律制度在运用的过程中将其想象的空间扩大到了极至。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植根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发展过程,迄今为止也建立了一套富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法律制度。但与世界上一些信托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尚有相当大的差距。新中国自1979年恢复信托制度以来,在短短二十几年的发展时间里,竟然进行了五次整顿,令人深思。自1998年开始的第五次整顿已接近尾声,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纷纷将集合资金信托作为自己的主打业务品种,并取得了不错的开局。但初步繁荣掩盖不了背后的隐忧,我国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瓶颈”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其他金融机构类似业务的不公平竞争;“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托产品流通机制不畅;信托财产征税争议;法律缺乏涉外集合资金信托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要为经济的发展服务。本文拟通过对制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的障碍的分析(以其业务规则中的障碍为对象),综合<WP=4>运用法律、经济的方法,并借鉴其他国家和行业的发展经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约四万字。笔者在以下方面做了大胆探索:提出将资金信托划分为有数量限制的和没有数量限制的,并辅以不同的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立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为促进信托产品的流通,在引入资金信托产品的资信评级机制的基础上:试行“做市商”制度;利用其他交易市场;新建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此外对信托税制改革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第一章是资金信托概述及集合资金信托发展障碍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资金信托的分类;我国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状况;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障碍。第二章分析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行中的问题。针对信托产品设计本位倒置问题,笔者提出应加强信托文化的培育和受托人的诚信建设;针对200份限制“名存实亡”的现状,创造性的提出将资金信托计划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没有数量限制的,并辅以不同的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制度(在第二节专门论述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披露);针对信托计划“保底收益”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引入信托当事人之外的机构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并重点分析了“信托保险”制度;第三章是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流通问题的分析。信托产品流通问题实质上就是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我国现有的几种解决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式均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笔者通过对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的分析,并借鉴其他行业和国家的做法,提出在引进信托产品资信评级制度的基础上:试行“做市商”制度;利用其他交易市场;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在信托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重点讨论了信托公示制度和信托财务会计制度。第四章是对信托税制的研究。我国信托税制的两大难题是:流转税的重复征收;所得税纳税客体、主体均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对信托课税原则的分析,提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税制设想:主要包括流转税、印花税、所得税。第五章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