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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因其分散风险、保障危险发生后得以正常生活而被人民所广泛接受,而信托作为一个相对较为年轻的金融行业,其灵活、高效的投资理财能力也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保险业和信托业结合的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具有十分成熟的规模,但在我国,由于混业经营的限制,以及保险业与信托业起步与发展相对较为缓慢,人寿保险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萌芽状态。笔者将在本文中分六个章节,对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以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问题做详细阐述。第一章,笔者对人寿保险信托进行了初步的介绍。从寿险信托的定义入手,并且就人寿保险信托及人寿保险金信托两类相似概念作比较分析。并且进一步阐述推行人寿人寿保险信托对各方当事人的意义、功能及在我国推行此项业务的必要性分析。本文的第二章,笔者从国内外人寿保险信托的起源、发展与现状着手,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寿险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并且就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寿保险信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可以得出我国能够借鉴之处。本文的第三章,笔者着力于从我国现有理论研究的角度,对两类人寿保险信托进行法律性质分析,优劣对比,寻求合适在国内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笔者从内部与外部两方面分析人寿保险信托在我国推行的可行性。从行业关系、市场需求、法律背景、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希望能够在分析中,得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我国合法合理发展的依据,抑或是找到阻碍其发展的原因。本文的第五章,笔者依据前文讨论,得出了人寿保险信托在各国及地区的两种模式,即“保险中介”模式以及保险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模式。然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两种模式并不是可以完全适用。因而,笔者将在本章做详细分析,为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道路选择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将从理论、实务以及监管三方面入手,分别讨论我国意欲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已经或即将面临的障碍与困境,并结合前文的讨论,以期能通过自己的学习研究,提出一些可行有效的解决意见,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我国的发展出一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