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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高速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风险不断加剧。交通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根源在于我国现已进入汽车社会,交通运输活动日益频繁。面对日益突出的交通风险,我国倾向于采用立法作为风险预防的手段。《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制,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回应社会诉求,防范风险。为规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拓宽了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犯罪的处罚边界。本文重点对本罪的罪状表述进行研究,采用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及界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通过区分本罪不同的犯罪主体,法条将犯罪行为概括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驾驶人员擅离职守、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驾驶人员殴打他人五种情形;将本罪犯罪主体中的驾驶人员界定为车辆的实际操纵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存在过失构成本罪的可能。结合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论证妨害安全驾驶罪能够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最后对本罪与其他罪名进行了比较,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性;与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不相同;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