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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技术的发展,如何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如何在促进技术发展的同时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著作权法永恒的课题。网络直播作为技术发展的新成果,自2005年诞生以来,便以无奇不有的内容,抓住当今娱乐趋势和大众需求,迅速占领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目前,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众多网络直播平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2018年4月23日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达到6365亿元,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22亿人,产业市场规模近4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我国法律和政策还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而国内外相关的研究也相对较少。尤其是关于网络直播节目的法律定性的争议,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在侵权认定上更加困难。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并在现有理论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对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提出完善意见。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网络直播这一概念,结合网络直播模式的特点分析了其中著作权侵权问题严重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直播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有影视类直播、游戏直播、秀场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以及活动类直播等。第二章主要介绍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争议。面对游戏直播和体育赛事直播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从独创性的角度对游戏画面和体育赛事节目作出了符合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法律定性。同时,由于网络直播“非交互式”的特点和技术特征,该行为难以满足著作权法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直播过程中侵犯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应当为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在侵权责任认定环节,由于主播和平台二者的侵权行为不同,因此本文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角度出发首先对二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指出直接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及间接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并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从合理使用和避风港规则两方面分析了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第四章主要针对侵权责任认定提出了完善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合理使用判断方面,借鉴美国“四要素测试法”分析网络直播行为的合理性;在避风港规则适用方面,完善其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可行,同时为应对平台主观过错的判定难题,建议从红旗标准的角度反推其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