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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世界范围内商业贸易的繁荣与发展,凭借其专业、灵活、高效、保密等优势备受青睐,并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界有一法谚:“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仲裁员能否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事关仲裁的质量与生命。仲裁员披露义务作为保障仲裁独立性与公正性的预防性手段,对公正裁决形成一种监督机制,逐渐受到国际仲裁界的普遍认可,成为各国仲裁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关于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的核心:适用标准及披露事项的界定、披露的方式、仲裁员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来试图探讨、解决披露义务制度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学术观点、相关法律法规、仲裁规则、仲裁员道德行为准则以及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与研究,窥知仲裁员披露义务标准的主客观之争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在实践中两种标准已经出现融合的趋势——以当事人合理怀疑为基础、以理性第三人为判断标准的主客观结合趋势;仲裁实践迫切需要具体明确的披露事项以供参考,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对披露事项进行细化与扩张;仲裁员披露应坚持书面披露和持续披露的程序要求,并应继续优化履行方式;仲裁员未履行披露义务,达到撤销或不予执行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来获得救济,同时也应该在仲裁员存在主观恶意、刻意不予披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时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这一缺位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国际仲裁趋势不符,应在充分比较仲裁制度起步较早、仲裁事业较为发达国家和地区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借鉴并引入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构建适合我国的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价值,以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的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分析总结出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价值,也正是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第二部分是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学术界争议焦点之所在。首先梳理现存的仲裁员披露义务适用标准,并分析每种适用标准的利弊。继而根据各种适用标准存在的优缺点以及标准种类繁多带来的弊端,得出应统一适用客观标准的结论。其次是依照仲裁员披露义务的适用标准来界定出明确、具体的披露事项。第三部分是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在梳理现有的书面披露、持续披露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优化仲裁员披露义务履行方式,结合仲裁近年来的制度创新提出数据化披露的义务履行方式,并探讨附加当事人及仲裁员调查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第四部分是仲裁员违反披露义务制度之法律后果。一是对于仲裁裁决的影响,二是仲裁员的个人责任承担。违反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不应必然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而是应当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仲裁员的主观意图、未披露事项对仲裁员公正独立的影响程度、是否造成相应后果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还有异议当事人是否及时进行抗辩来判断。对于个人责任之承担,特别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尤其需要结合仲裁员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第五部分着眼于我国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的构建。由我国《仲裁法》中引入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之必要性入手,在上文探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最后,建议由部分起步较早、发展较好的仲裁机构牵头建立仲裁员披露事项清单,以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