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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实体,在宪法制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权利主体,也是宪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它涉及个人主体的自由以及个人追求基本福利和幸福生活的方式,是个人主体性在逻辑上的合理延伸。从现代宪法学关于基本权利主体的主体性和确定性来看,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独立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基本权利的价值特征,特别是涉及如何来解释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问题。从“身份”到“人格”,反映了现代宪法在保障基本权利中的一般价值趋向,法人的人格独立性也为其成为独立的基本权利主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以法人作为研究主体,以法人的基本权利作为论证着力点,试图为法人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以及保护寻求理论源泉和实践支撑。由此,本文主要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主要是从法人的基本概念入手,以法人的一般理论问题作为切入点,分节探讨法人概念的溯源、法人的本质、法人的功能、法人的分类等有关法人的基础理论问题,其中法人的本质涉及法人的独立人格性问题,是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之一的理论铺垫。在厘清法人以及基本权利的基本概念问题之后,本章的重点就在于探讨法人基本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以及权利属性,这也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及理论难点,为后文展开阐述法人基本权利体系埋下伏笔。第二章是各国关于法人基本权利制度性规定的比较研究。通过文本阐释和判例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对比分析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于法人基本权利制度的法治实践现状,为我国的法人基本权利体系建构提供借鉴。一方面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另一方面则进行区域性地区的比较研究,以欧盟地区和美洲地区这两大区域为视角,同时兼顾我国台湾地区的法人基本权利制度的范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进行法人基本权利制度的研究消除理论和实践的误区。第三章探讨法人的具体类型主体的基本权利。主要以公司、高等院校、宗教团体、国际组织等典型的主体作为研究载体,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法人,为法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制度提供实践上的支撑点,从而认定法人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进一步而言,在共性层面它们都平等无差别的享有基本权利,在个性层面,不同类型的法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是与其设立的目的以及功能密不可分。第四章是法人基本权利体系的一般构建。主要是从一般意义上探讨法人基本权利体系。从价值层面而言,自由、民主和秩序与法人基本权利体系相辅相成、相互辉印,这些法的一般价值在法人基本权利体系中尤为凸显。从构建模式而言,法人基本权利体系又依照不同的现实意义而层分为具体的基本权利类型。同时将法人基本权利模式的效力和边界作为落脚点,以求多角度地诠释法人基本权利体系建构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第五章是在中国语境下法人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与保护。这里是作者通过对前述几个章节的论证,试图将法人基本权利的体系性研究用于解决当前中国法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性尝试。通过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寻求法人基本权利的理论性依据,反思我国法人基本权利保护的缺失,进而探索法人基本权利保护的中国模式,为在中国法制体系内建构法人基本权利制度的路径作出理论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