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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然而受到二元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及经济水平的限制,多数外出务工人员选择将子女留在原户籍地,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属或朋友代为监护,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留守儿童属于未成年人中的一类特殊人群,由于法定监护的缺失和委托监护的不完善,致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监护的缺失也是导致留守儿童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目前我国有许多学者从心理学、教育学以及社会学的视角对留守儿童问题做了调查研究,但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造成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国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是其重要原因。我国法律目前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制定专门针对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也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因此,本文认为要解决我国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问题,需要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入手,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国家、社会、学校等应承担的监护责任,从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和构建国家监护制度方面来完善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理享有监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