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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了多领域、多学科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哲学、伦理学等方面。虽然各个领域都以各自的视角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但只有以法律尤其是国际法为依托,它才能对人类的行为产生拘束力,从而有效地指引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正处于巩固与发展之中。人类发展一直面临着环境承受能力的考验,发展的可持续性一直是人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会议中得到确认和贯彻,逐渐确立了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且从理论走向实践。首先,本文将考察可持续发展提出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本部分阐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历程,并不是单纯地重复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常识,而是通过对这个历程的观察,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于它调和了人类社会价值取向的矛盾,因此符合了人类发展的需要。其次,评析了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原则仍然存在的认识分歧。对可持续发展一直存在的两种极端倾向,分析其理论根源,并对这两种理论倾向都进行批驳,指出其危害性。根据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的解析,认识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既坚持人与自然两个方面的和谐,又要求在二者和谐的基础上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是在此基础上的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第三,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认为它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从理论依据、国际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加以论证。同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意义也进行了阐述。第四,从理论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地位之后,本文将探讨在国际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一原则。针对目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落实状况以及仍然存在的缺陷,从国际和国内层面,在政策、法律和经济等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