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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执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损失的后果,就应追究该律师相应的责任。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法律精神的彰显均有确保功能,对于健全律师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律师业的繁荣和发展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我国的律师民事责任首次规定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但与民法其他领域相比,律师民事责任的研究过于零碎,欠缺理论深度,其状况不容乐观。律师民事责任作为主体特殊的一类民事责任,既有一般民事责任的共性,也体现出自身的特征。这些问题需要结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理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对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律师专家民事责任概述。通过对专家定义和特征的分析,得出律师民事责任是专家责任。其定义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因过错损害其委托人或第三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对当前国外的律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了我国律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二章律师专家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和性质。在特征方面,笔者认为,律师专家民事责任有五个方面区别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征。关于律师专家民事责任的性质,针对各种学说,笔者认为,律师对其委托人的民事责任宜认定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让受害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权利。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对受援助者基于“强制缔约义务”也就有强制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具体认定时可采用如同律师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第三章律师专家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将各方主体分为三类:(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二)加害行为主体。(三)责任承担主体。指出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后论述了律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本文认为律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违法行为,二、损害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是律师专家责任的核心概念,想要完整、正确的把握律师专家责任,就必须对律师的过错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研,所以本文对律师的过错及过错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由于受害人和律师的诉讼较量中,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本文主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以平衡双方优劣。第四章律师专家民事责任限制及抗辩事由。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为了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对律师责任适当予以限制并规定抗辩理由。第五章律师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及社会分担。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律师民事责任仲裁委员会”,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先行审查。无论是从律师行业本身的发展,还是受损当事人赔偿的获得,甚至是法治社会理念的建立和深入,将律师的专家责任适当的由社会分担,都是有其必要性的。而律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主要有二种方式:律师专家责任的赔偿基金和律师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