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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既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功能,也是一个国家与世界接轨的关键因素。然而,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大环境日新月异的变化与发展,这一清净的学术平台正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侵蚀,并且波及范围愈发扩大。国家层面介入科研不端问题治理有助于其统筹和引领作用的发挥,但在政府主力承担不端行为管理职责的我国,因其监管机制未成体系,所以监管效率较低,以至于科研事业发展受到一定阻碍。分析科研不端行为研究现状发现,以往研究主要是基于科研不端行为防范进行的宏观描述,缺少将政府作为科研不端行为管理主体,对其监管体制构成及运作程序进行深入挖掘和系统分析。本文以政府这一科研不端行为监管主体为切入点,基于大量文献,从政府视域来解析科研不端行为及其监管机制,揭示政府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正当性和意义,从而明确政府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以美国和丹麦这两个政府监管科研问题的典范为个案,探究其管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和具体做法,总结两国科研不端问题防范过程的亮点。在此基础上,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法,对两国不端行为监管机制的共性和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指导。此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文从政府对科研管理的职能、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关系、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乏力等方面揭示政府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阐述以政府为主体对不端行为进行治理的意义,从宏观上把握政府在监管科研不端行为时的共性。其次,选取政府主导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典型国家—美国和丹麦,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府监管机制进行详细剖析。以美国为例,阐明其各层级监管部门在防范不端行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类属关系。继而,根据不同机构应对科研不端问题的做法,结合防控科研不端的专职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其详细查处过程和运行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方面的政府监管效力进行评析。丹麦是北欧国家效仿的模板,本文通过研究丹麦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政府体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从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最高国家机构—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DCSD)着手,解析该委员会在不端行为方面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并以此为理论依据,分析总结其科研不端行为政府监管机制的独特亮点。最后,采用比较研究法,总结和分析美国、丹麦在防控科研不端问题上的共性及差异。基于此,从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监管系统、规范和健全法规政策保障制度、建立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综合治理模式三个方面,结合当前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现状,提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治策略,从而净化我国科研领域风气,优化科研不端行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