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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理论肇始于 18 世纪末,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克莱因(EF?Klein)首次提出,但由于当时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盛行,保安处分理论未能充分发展起来。直到 19 世纪末,随着刑事实证学派力量的壮大才为保安处分由理论转化为制度提供了可能,斯托斯(Carl Stooss)草案的出台标志着刑罚作为犯罪惟一法律后果的一元格局的改变,传统的“犯罪——刑罚”的逻辑结构受到冲击。其后,保安处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制度建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20 世纪是保安处分在全球范围内兴盛的时代,这一时期,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接受和推行了保安处分制度,并在预防犯罪、保障人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保安处分的出现,标志着刑法对犯罪反应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因而保安处分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曾一度被认为是近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保安处分、缓刑、假释也被誉为近现代刑罚制度合理化的“三驾马车”。保安处分内容繁杂且争议问题颇多,它虽从属于刑法学范畴,但与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监狱学、行政法学都有密切的联系,研究起来难度颇大。加之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制度、民族文化、司法习惯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保安处分的概念难以统一。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保安处分是国<WP=4>保安处分与中国当代刑法革新问题研究 第 3 页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在各国立法例中,鉴于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的关系,保安处分的制定体例有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之分,一元主义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无需区分;二元主义则立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差别,主张各成体系。这两种学派之间互相论战,难分胜负。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致使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我国现行刑法典当中并未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只是在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存在。如何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进行梳理整合,是当代中国刑法革新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刑法迎合顺应世界刑法改革和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本文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梳理了保安处分由理论到实践、由草案到制度的演变历程和发展脉络;阐明了保安处分的三大基本原则:即处分法定原则、伦理容许性原则、比例原则;剖析了保安处分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争论的焦点及两者的发展趋势;诠释了保安处分的适用基点和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内容;在对世界范围内保安处分经典文本解读的基础之上,以翔实的史料论证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并对保安处分的方式种类和适用对象进行了归纳;在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整合的同时,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批判继承精神,提出了立足中国本土,对西方保安处分进行创造性移植的建议,勾勒出中国当代保安处分制度的建构框架和发展走势,突出强调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创新、制度建构与中国当代刑法革新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一些属于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努力突出学术上的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