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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为在线教育的繁荣提供了发展平台,同时也使在线教育课程合理使用制度发生了变化。在线教育可看作传统课堂向网络的延伸,在线教育课程在满足教育需求之际,常借助互联网使用他人作品,这将带来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在线教育课程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并提供对策。首先回顾在线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接着阐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然后对在线教育课程定性、在线教育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司法实践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封闭式立法,其中列举的十二种具体规则无法对在线教育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借鉴三步检验法时,“特殊情形”被限定为列举的十二种具体情形,这使法院判案中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小。若是依照十二种情形对具体案例适用,其步骤为先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十二种具体情形,再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法律适用,可能会导致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判断为侵权。各地法院为避免结果有失公允,对法条加以突破,但因各自判断标准不统一,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立法、司法经验,再结合本国立法规则、司法现状,使合理使用制度更加合理、公允。具体而言,对于概括性条款,以《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以及美国版权法中的“四标准法”的原理为基础,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概括性条款加以调整。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具体规则并未对在线教育直接涉及,而在线教育课堂中经常会使用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这就需要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进行适当调整。即在确立概括性条款的同时,对科教文化领域的具体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从而使在线教育获得新发展的同时既能保障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也使司法实务的判断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