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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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是法官在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责任,学界相关的理论研究甚少。目前,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来源、规则设计等基本理论在理论界也没有达成共识。近年来,适用补充责任的案例大量存在并呈现扩展的趋势,而法官判决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理由也往往含糊其辞或者无法给出明确的说明,并且与其他责任形态常常产生混淆。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的基础上对侵权补充责任规则进行具体设计,目的在于理清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的区别,为司法实践中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理论根据。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目前学界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不真正连带说”;一是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新型责任形态说”。笔者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无过错联系的数人实施的过失的间接侵权行为与故意的直接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能或下落不明时,受害人方可向间接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而间接侵权人赔偿后保有向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间接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即为补充责任。  第二部分,侵权补充责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面对传统责任形态适用窘境和受害人权利救济不能情形大量存在的现实,侵权补充责任被运用并已逐步被实务界和学界广泛接受,适用范围也得到不断扩展。  第三部分,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中侵权补充责任理论基础理论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不真正连带说、广义的请求权(责任)竞合说。但笔者认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我国原因力理论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接受,加之法官在实践中的发展。  第四部分,侵权补充责任理论的价值与功能。侵权补充责任的设计合理的解决了受害人权利在“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或赔偿能力欠缺”时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的无望处境,体现了现代侵权发法中保护受害人权利的价值取向,并且通过顺位性和追偿权的设计区分了各个侵权责任人的行为层次,不致使其承受不合理的负担,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其基本的功能在于解决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适用困境。  第五部分,侵权补充责任规则制度的完善思考。一项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应当包括外部责任关系规则和内部责任关系规则。笔者认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外部责任关系具体表现为:数个责任人赔偿责任的顺位性;其内部责任关系表现为补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无限赔偿责任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全额求偿关系。  最后一部分,结论。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为研究对象,对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及制度构建进行以上的分析,目的在于理清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的区别,为司法实践中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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