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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国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发生隐私利益受到侵害时,采用名誉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的形式予以救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当前互联网领域,技术与手段的不断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又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科技对于隐私权造成了极大冲击,其改变了公私领域和人我之间的界限,个人信息在为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经济价值和效率的同时,隐私权的理念也在被侵蚀。在互联网发展的浪潮中,“双赢”的口号是华丽的,但也是虚伪的,我们必须保证自己的固有权利得到保护,维护个体的自主性。就当前互联网中隐私权保护的状况而言,网站的角色无疑是十分关键的。传统的个人隐私侵害者-政府,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网站凭借网络科技的帮助,吸引着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成为个人隐私在网络上保护的关键。一方面,网站、网络作为新型的媒体形式,在网络信息传输上发挥着作用。.网络的开放式特性,使得任何人只要有与网络连接的机会,就可以在网络上留言,在其中,就有可能包涵着导致侵害她人隐私的信息。对于这些侵权信息,网站的角色如何界定,如何进行信息编辑,行使监督,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反复。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结合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作者认为,<WP=4>对于网上的侵权信息,网站承担过错责任。网站经营者没有事先审查、核实的义务,但是一旦发现侵权或者非法信息时,就有停止侵权或者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只有明知是侵权或者非法信息而不予阻止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网站自己在收集、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科技的推动,使得原先只有政府部门才能完成的信息收集,网站也能完成。各种网络监视、收集软件使得信息收集的成本大大降低,网站可以容易地收集信息,这些信息如何被网站利用、个人如何约束网站,都需要进行规范。尤其在电子商务的口号下,个人信息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资源。网络个人信息作为既有隐私属性又有经济属性的事物,需要网站与网络使用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平台,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在这样背景下,出现了各种具体的保护办法,包括:网站的隐私权政策、网络隐私认证模式、软件保护模式。这些隐私保护模式各自都有利弊,需要进行合理使用。在关注信息隐私的同时,不能忽视垃圾电子邮件对我们的网络生活空间安宁的侵犯。在网上,电子邮箱起着联络的作用。我们希望能够获得网上的安宁,垃圾邮件破坏了原有的秩序,干扰了网络生活。相对于网络用户的弱势而言,网站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垃圾邮件的发送,维护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宁。对于中国而言,缺乏隐私权保护的文化和法律基础,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制定网络隐私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