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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乃民生之本,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稳定,由住房问题而引致的民事纠纷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房价迅速上升,政府出台了诸如限购令、限贷令等一系列房价调控政策以平稳房价。但是,受利益驱使,许多人对这类政策阳奉阴违,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规避,借名购房行为正是其中之一。但与借名购房行为频繁相对的是,目前学界对该问题关注较少,不仅相关文献寥寥,而且研究深度不足。而在司法实务界,对这类行为之裁判也没有统一的指导准则,造成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削弱了司法权威。值此之故,本文拟对借名购房行为的组成结构、性质、效力判断标准作深入分析,试图提供一个合理且可行的效力判断路径。 本文共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通过总结现实中的各类借名购房行为,提炼出了借名购房行为的几点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借名购房行为系由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共同构成的复合型行为”这一观点,且分别分析了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得出借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最后,笔者根据合同法相关原理,认为借名购房行为是一种合同联立,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间有相互依存关系,对其效力不可以简单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但由于实践中的纠纷多缘于对借名协议效力的争议,因此问题可以简化为对借名协议效力的判断。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借名协议效力判断的方法及其结论。在这部分,笔者基于对《合同法》第52条的逐项分析认为,若借名协议无效,只可能是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对借名协议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一概而论,应作类型化分析,根据借名原因的不同而分别认定。经过详细论证,本文得出结论,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协议以及为购买经适房而签订的借名协议无效,为逃避债务而签订的借名协议则可撤销,为回避限贷政策而签订的借名协议有效。 第三部分阐述了在借名协议无效后买卖合同效力判断的原则及具体方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作为买卖合同基础的借名协议无效后,买卖合同也应无效,但如此不利于出卖人的信赖保护。因此,根据权利外观理论,当出卖人对借名协议善意且无过失时,应适用合同强制有效制度,肯认买卖合同之效力;反之,则否认其效力。在确定了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的效力状态后,应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