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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安排虽然关注了自然资源的利用、分配和管理。但是,在自然资源各要素的权属设置从根本上讲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忽视界定清晰的自然资源物权概念的问题和倾向依然存在。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自然资源物权的初始配置非但未能实现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已开发资源的目的,却反而刺激了资源利用者对未开发资源的过度需求和掠夺式开发,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是割裂的。客观地说,传统物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具有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创设之时并不是以保护环境这一客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这些传统的物权理论在涉及到自然资源配置与利用的问题时,便显得力不从心了。所以,如何构建一个全新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宝贵的自然资源的合理的配置与流转,开发与利用,是我们当前所遇到的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构建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正是本章将要重点分析和研究的。文章绪论部分从对设立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必要性的系统分析入手,进而说明在我国亟需确立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下,最终应该确立什么样的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是我们当前所需要解决的最现实的迫切的理论问题。而这一理论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在制定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的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立法模式,它具有怎样的特性,这些关键的基本问题,也是本文第二部分中需要详细论述的文章另一个关键所在。当确立自然资源物权的必要性成为共识,而且我们已经知道运用什么样的方法论去指导我们确立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之后,在我们制定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每一个关键问题需要选择什么样的具体模式来指导,就不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了。文章的二、三、四部分就是基于第一部分中已经充分论述的立法模式和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概念,通过立法模式在立法不同时期所应当具有的不同特性,结合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对确立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过程中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制度,采用什么样的立法体例并最终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进行具体而充分的论证,继而达到最终选择明确的科学的现实的立法模式来指导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