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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诞生于中国古代司法中,并得以发展,主要用于司法裁决和息讼止争。经过历史的洗涤和发展,尽管我国的现代司法提倡法治建设,但是情理作为中华文化传统,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多民众仍然将情理作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且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会出现情理和法律相冲突的局面。本文从情理的古代和现代的涵义入手,对情理进行界定,使人们对情理有一个更深的认识,情理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现代司法中或隐或现的发挥着其作用。当代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运用情理的例子。当然,情理在司法中的适用既有积极作用,也有很多不足,情理可以对法律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与此同时,情理也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影响法律的权威,如果过分运用甚至会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因情理自身存在局限性,在当代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从问题出发,剖析原因,从而可以在现代司法中趋利避害,使情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发挥效用,从而更好的为法治社会建设服务。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有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古代情理和现代情理的涵义进行解析,并对本文所研究的情理进行界定,由此得出,尽管古代和现代对情理的重视程度不同,但是都不能否认情理在我们的司法审判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是如何体现的,情理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使得裁判文书具有了“人情味”,同时,情理在司法调解中发挥效用,使得调解的成功率大大上升;第三部分则主要分析情理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情理在现代司法中有其积极作用,它可以对法律未能规定的部分起到补充的作用,同时也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我国的司法裁判有着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情理也有其自身局限,可能会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甚至会影响到法律的稳定性,使得法律权威丧失,这些消极影响都是我们要面对和积极克服的;第四部分是在剖析情理在司法适用中作用的基础上,发现其在当代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民众对法律和情理存在一定的错误认知,以及法官存在的认知误区,都使得情理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受传统观念影响,也有法律工作者和民众自身对法律认知的不足,这些都导致了民众不能对情理有一个合理的认识,情理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第五部分是通过分析情理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和原因后提出的建议,不仅在立法环节吸收情理的积极意义,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创新方式方法,同时也要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