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兼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成功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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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开始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无法一次付清房屋价款,通过银行按揭购房已成为目前人们购房的一种主要方式。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个人婚前按揭房屋该怎么处理就成了离婚纠纷中不可避免的争议热点。如果婚前一方在银行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婚后增值部分的分配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前《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也不相同,而学术界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正式开始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其中第十条针对离婚纠纷中的婚前按揭房屋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规定,“老公变房东”,“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失落的丈母娘”等说法在网络和报纸上开始疯传,一部分人认为它明确划分了产权的归属,客观而又公正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然而有更大一部分人则认为它没有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偏袒男方之嫌,它不但没有从总体对婚姻中女性的弱势地位加以考虑,而且在细节上也没有全面考虑女性在离婚后的经济来源短缺等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在解决婚姻纠纷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个人的经济独立与权利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婚姻关系并非一般的契约关系。只有正确衡量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必要性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平衡点”,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纠纷。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在处理婚前按揭房屋问题上取得很多突破与成功之处的同时,条文中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另外,某些细节上的规定也不太完善。本文从一案例入,拟研究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并对《解释(三)》的合理与不足作出评论,以期对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有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将本文的研究范围界定为一方婚前在银行按揭购房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个人婚前按揭并完成房贷或婚后用一方财产还贷的情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通过对研究背景的介绍,并结合一个典型的案例,总结出了此类问题争议的两个焦点: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增值部分的分割。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与此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结合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对《解释(三)》出台前各地方法院的不同判决予以归类并对其法理依据给予了分析,以便为下文对《解释(三)》的评价提供参照和依据。  第三部分:对按揭房屋中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加以陈述,总结出了问题的难点所在,然后通过对《解释(三)》第十条的成功和不足的讨论,表达了笔者对婚前按揭房屋产权归属和增值部分分割的观点,最后针对司法现况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并针对第一部分的案例中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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