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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正文在组织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是每部分内容的概要。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介绍。民航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本文的写作对象,因此论文首先从民航业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展开研究。文章通过民航业的竞争格局和票价水平两个方面说明民航业的市场状况。总体来说,民航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与其它国家的民航票价以及其他运输工具的价格相比,我国的民航票价偏高。继而文章提出了民航业市场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热门航线竞争过度和冷门航线竞争不足并存;二是存在着市场进入壁垒,这种壁垒以行政性壁垒为主。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分析民航业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文章认为民航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我国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缺陷造成的。这一部分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市场准入制度对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其次是通过对我国现行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剖析,揭示了市场准入制度与民航业的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部分我国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分析是立论部分,同时也是本文的重点。一种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是由其背后的利益机制所推动的,因此论文首先研究的是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以及相互博弈。接下来论文重点阐述了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即政府在对民航业的干预中如何确立市场准入制度。这部分的内容引入了可竞争市场理论和社会整体利益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本文认为民航业是一个适宜开展竞争的行业,政府在对民航业进行干预时应充分考虑民航业的产业特性,同时,由于民航业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也要考虑社会整体利益的因素。在分析了民航业市场准入的理论基础之后,论文集中探讨了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调整。市场准入法律关系主要由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共同调整,在分析了各个部门法调整的侧重点之后,文章认为三个部门法应共同调整市场准入法律关系,但以经济法的调整为主。第四部分是我国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文章认为确立我国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应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标。在明确了调整目标之后,文章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一,建议民航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权应归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效力;二,改革市场准入机构,建议民航总局不再行使准入职能,将重心转向社会规制,同时设立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进行民航业的准入控制;第三,完善我国民航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在热门航线上对航空公司的市场进入采用许可证管理制,并改革现行航线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在冷门航线上采取核准制,减少对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公平待遇,促进市场竞争。最后是结论,对本文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了本文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