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司法改革整体进程与效果意义重大。所以,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进行学理上的回应,即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背景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什么类型案件承担什么样的职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如何运作的等等,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在我国尚属首次,从试点到完成全国布局,仅仅用了两个年头左右的时间。“匆匆上马”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破除司法地方化、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案压力等方面效果显著,但在运行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可供审理案件少、涉诉涉访任务繁重、生效裁判执行难度大和运行所需费用高等几个方面。为了更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初衷,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回过头来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两年多的运行实践进行梳理与检讨,在“查漏”的基础上进行“补缺”。巡回法庭制度不为我国所独有,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切入,借鉴域外特别是英美国家巡回审判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完善也是极富启发意义的。笔者在梳理英美巡回审判实践和检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的一些浅见,包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合理界定“跨行政区域”,实现涉访工作“上网”,在巡回区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配套执行机构和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