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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的进步离不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由于有人类受试者的参与,加之研究本身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能够在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同时,使医学研究能够“健康”发展以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伦理难题。 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承担的伦理审查任务,在保障收拾者权益方面能够起到“守门人”的角色。我国最早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成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多数成立于2001年至2003年。在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建设后,我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理论研究和审查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伦理审查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也制约了伦理审查工作本身进一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在诸多问题中,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它关乎到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否进行高质量的伦理审查工作,做出科学的审查结论。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伦理审查委员会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论述了监管伦理委员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国内外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出我国目前就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和瑞典三个国家关于伦理审查委员会监管的具体机制,并对其各自的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三部分在对黑龙江省的部分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调研数据,以及对中华医学会相关调研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加之对100余篇相关论文的分析,了解和掌握了目前我国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存在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伦理审查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晰、整体运行机制缺乏监管四个主要问题; 第四部分在总结和分析了上述问题的成因基础上,提出构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是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明确“监管主体”(谁来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监管谁)、以及“运行机制的监管”(监管什么)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解决监管问题的具体对策:一、制定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包括:统一关于伦理审查委员会监管制度的立法;法律法规内容力求做到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二设置分工明确的专门监管机构(包括: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快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建立);三、明确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四、对伦理审查委员会整体运行机制进行监管(包括: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环节的监管;对标准操作规程执行的监管;加强跟踪审查程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