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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与概念的深刻把握,并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种投资基金的对比,通过对信托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考察,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视角,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投资顾问法律地位模糊、信托登记及公示缺失、决策程序复杂、股东知情权受约束、股东会职权规定模糊、普通合伙人责任较重、有限合伙人权利缺乏保障等问题,由此提出明确投资顾问公司法律地位、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发起人资格、完善股东会职权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人责任、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规定等合理化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概述,主要从起源、概念、与其他投资基金对比、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考察等方面来具体阐述;第二部分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理论研究、法务实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第三部分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