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焦作市房地产纠纷案引起了人们对于民行交叉问题的广泛关注。虽然目前我国对于民行交叉案件及其处理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很多领域还存在不少疑惑。理论界关于民行交叉案件概念的界定目前主要有关联说、附带说、交叉说、竞合说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各有利弊。本文认为民行交叉案件主要是指由于同一事实或行为同时侵犯了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产生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且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民行交叉案件在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及责任形式等方面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并以此区别于普通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也对其诉讼处理机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先行处理、分开处理、附带诉讼、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附属审查等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与交叉案件特点的不相适性,因而在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冲击,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无法保障,大量交叉争议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不仅使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地保护,还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由于民行交叉问题具有世界性,因而无论是在一元制、二元制司法体系国家还是折衷主义模式国家均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这对于我国相关问题的处理无疑是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基于以上原因,对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进行重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据此,本文认为,应构建“二审合一”的民行交叉案件诉讼处理机制,它是一种包括案件认定标准,处理基本原则,基本诉讼程序与配套机制等相关要素,具有较强系统性、逻辑性的诉讼处理机制。它不仅较好地满足了民行交叉案件对于处理机制的特殊要求,还能有效克服和消除现行处理机制中的诸多问题及障碍,积极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