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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彰显着其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价值。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方式,但却没有建立与之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导致控辩双方力量明显失衡,限制了对抗制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新律师法实行之后,关于刑事证据开示的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较大差异,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章,在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渊源和发展、制度价值及国外概况的基础上,从我国证据开示的不足之处及完善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想。第一章: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概述。首先阐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然后介绍了证据开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采取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分析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和理念,为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好铺垫。第二章: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及比较分析。从证据开示的方式、范围、时间、地点、司法审查、违法制裁等方面阐述了英国、美国、日本三个较为典型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比较分析了三国制度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为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三章: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现状分析。这一章先介绍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新律师法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指出了目前立法中的不足。然后以“杨佳案”为例,说明证据开示在司法实践中的缺失及建立的紧迫性。第四章: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侧重从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进行分析。针对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争论,反驳了其成为不进行证据开示的理由,并从我国的理论积累、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控辩审三方需求分析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从证据开示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包括方式、时间、地点)、效力、违法制裁、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